学会简介

江西省金融学会章程

(2022草案)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江西省金融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Jiangxi Society for Finance and Banking”,英文缩写:JXSFB。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全省金融行业的实际工作者和理论研究工作者、政府相关部门政策研究工作者以及大专院校经济金融相关学科的教育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地方性、群众性、非赢利性的,开展金融科学研究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在立足金融、面向经济,立足科研、面向实际,立足当前、面向未来,积极组织推动金融科研和学习的同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提高我省金融学术水平,普及金融知识服务,为繁荣发展金融事业、推动金融工作,促进江西经济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挂靠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西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江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本会接受挂靠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铁街25号。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六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按照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第七条 本会实行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原则上本会党组织书记由学会负责人中正式党员担任;学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正式党员理事或监事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并全力支持选派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党组织书记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八条 本会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和监督制度。本会开展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党组织书记需参与讨论研究。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须征得党组织同意。建立健全党组织与理事会、监事会(或监事)日常沟通协商制度,强化党组织对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监事等听取理事会工作报告。

第九条 本会支持配合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团体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第十条 本会党组织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按期进行换届。

第十一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须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业务范围

第十四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协调推动会员积极开展金融理论和对策研究,开展社会经济金融调查,研究经济、金融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在理论和实际的结合上探讨解决的办法和途径,发挥智囊团、参谋部作用。

(二)组织协调推动团体会员和广大会员开展金融科研活动,面向社会公众宣传金融知识,运用多种形式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普宣传,促进国民金融素质普遍提升。

(三)主办学会会刊《金融与经济》。编印有关书籍和资料,宣传党和国家的金融工作方针、政策,反映金融改革,交流金融科研成果;介绍国内外金融理论和管理经验。

(四)组织开展金融科研优秀论文、论著和优秀学会工作者的评选表彰活动。

(五)积极向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推荐会员在金融工作中的研究成果和合理化建议。

(六)指导各地市的金融学会工作,密切与各专业金融学会、各类金融研究部门、机构和广大会员的联系,通报金融科研动态,交流工作经验。

(七)加强横向联系,密切同外省市金融学会、院校、经济和金融科研部门的交流与合作,积极组织和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培训活动。

(八)根据政府相关部门和会员单位意见建议,协调组织会员单位,开展金融专业志书的编纂出版工作。

(九)围绕金融改革和发展,创造性地开展党建工作,坚持以党的先进理论正确引导金融学术研究工作,有效促进和提高金融业自身的发展。

(十)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工作和活动。

第十五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省内各金融单位、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各专业金融学会或研究会,各地(市)金融学会均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有关院校的相关专业和部门可自愿申请,经审批可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江西省境内金融系统干部职工及金融教学人员,非金融部门的爱好金融理论研究者,符合入会条件,经自愿申请,由当地金融学会批准,报省金融学会备案,即可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六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在金融工作中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理论水平;

(三)拥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

(四)愿意承担本会会员的义务。

第十七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团体会员

1.向本会秘书处提出正式书面申请;

2.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

(二)个人会员

1.向所属本会团体会员提出正式书面申请;

2.经该团体会员审核推荐,由本会秘书处报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办理必要手续;

3.本会应届理事及各专业委员会相关领域科研人员和业务骨干为当然个人会员。

第十八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派代表参加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代表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向本会推荐个人会员;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学术活动和优秀成果评选活动;

(五)优先获得本会编印的书刊和资料。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可作为代表参加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学术活动及优秀成果评选活动;

(四)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书刊和资料。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会的金融科研或调查任务和完成本会交付委托的工作任务;

(四)以团体会员为单位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金融情况,提供有关金融科研或金融运行的资料;

(六)支持本会会刊《金融与经济》的编辑、出版、发行和广告的征集工作。

第二十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团体会员如果1年内不缴纳活动经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若拖欠经费在规定期限不交足的,降低会员资格。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办理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二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团体会员代表、个人会员代表和特邀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审议学会工作计划;

(六)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须由理事会表决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1年。

第二十五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的产生由各团体会员单位按照分配的名额推荐,并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和名誉理事;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撤消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内部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六条第(一)、(四)、(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设秘书处,负责开展日常工作,秘书处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原则上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副会长名额分为“自然当选”和“民主推选”两个类别,除主管部门、省级金融监管部门和高等院校等单位为“自然当选”的副会长之外,其余若干个副会长单位将通过“民主推选”、积分评估的方式,建立竞争机制,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十三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 学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确定秘书长。

第三十七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和本会各成员单位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本会秘书处负责本会经费的日常管理工作,学会经费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 本会配备或聘任具有专业任职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 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挂靠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开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十四 本章程草案经九届六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发布日期:2022-06-30    浏览: 1787